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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评选,张久和等10人被评选为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杨玉成等50人被评选为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孟根达来等100人被评选为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希望受表彰的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心怀“国之大者”,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同时,号召全区各行业领域、各条战线上的人才以受表彰人员为榜样,深耕专业、砥砺前行,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中心工作,坚持激发人才活力,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附件: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名单 2.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名单 3.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名单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典型,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引导全区技能人才奋发进取、建功立业,经评审公示等环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考然等9名优秀高技能人才予以表彰,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奖”称号。希望受表彰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技艺传承、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再创佳绩,带动全区更多劳动者提升技能水平。同时,号召全区广大劳动者以“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奖人员为榜样,爱岗敬业、苦练本领、精益求精,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技能人才支撑!附件: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奖人员名单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奖人员名单
2025-12-31包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核批准〈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2027年)〉的请示》(包府报〔2025〕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2027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2027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5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规定,经组织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布仁吉日嘎拉等所著《改革开放以来北方牧区政策及其效应研究——以内蒙古牧区为例》等12项成果第十一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授予安锦所著《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研究》等120项成果第十一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授予阿荣所著《生态敏感区(域)人—地系统空间均衡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为例》等206项成果第十一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授予付建荣等2人第十一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青年才俊奖。希望受到表彰的获奖成果作者和获奖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为绘就“十五五”宏伟蓝图、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更大力量!附件:1.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奖名单 2.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青年才俊奖名单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二类地区2310元、三类地区22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5元、二类地区22.8元、三类地区22.2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同时废止。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202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05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为客观、真实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持续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摸清全区“达规达限”单位底数,将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和符合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及时高效依法纳统,建立“达规达限”单位常态化动态监测机制,着力夯实统计调查数据根基,全面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摸排范围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服务业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包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三、纳统时间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达规达限”单位纳统时间分年度纳统和月度纳统。其中,年度纳统分2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月度纳统分11批次进行,在每年2月至12月开展。纳统入库具体时间以当年国家统计局要求为准,由自治区统计局另行通知。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要及时依法纳统。其中,新开业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年度、月度均可申报入库,“规下升规上”单位只能通过年度和2月月度申报入库。四、主要任务(一)全面摸排“达规达限”单位。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依据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信息和部门信息筛选出的可能符合“达规达限”单位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对照“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开展逐户摸排,核实相关单位纳统条件。对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建立“达标待入”单位库,督促其在最近一个期别申报纳入国家调查单位管理库;对不符合“达规达限”标准,但达到“重点监测”标准的单位,建立“重点监测”单位库,按照统计重点监测单位制度要求,督促其在最近一个期别申报纳入省级重点监测单位调查库,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在符合“达规达限”条件后及时转入“达标待入”单位库;对不能纳统的单位,要厘清未入库详细原因并及时开展复核,进行分类监测管理。(二)常态化动态监测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对“达规达限”单位纳统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紧盯纳统时间,提早统筹部署,在全面摸排“达规达限”单位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同时,要定期组织对新增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开展全面摸排,确保定期摸排、常态化动态监测与依法纳统工作同步推进。五、组织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及盟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着力推进本地区“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各项工作。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做好“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部门协作促进“应统尽统”工作方案》(内统字〔2022〕117号)要求,协同统计部门开展“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不断提升“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质效。附件:“达规达限”单位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附件“达规达限”单位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一、“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单位。(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六)规模以上服务业。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一)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二)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三)服务业。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3.年营业收入200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2025-12-0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延续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继续履行好保卫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安全的重要职责,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协作,保持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确保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做好重点国有林区林草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附件: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