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宋冬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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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9 09:31 

   宋冬华   (当事人姓名):

经核查,您多享受(本人,社会保障号码:150204********2159/□他人,参保人姓    ,社会保障号码:           )20235月至20238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7888.44元,大写壹万柒捌佰捌拾捌元肆角肆分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退回多享受待遇,参保人存在继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直接从参保人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名称)后续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存在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时,我们将在结算时对未退回部分直接抵扣。

若未按期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收款账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152401117022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呼和浩特中山东路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曹阳  0471-367615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2025530

(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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