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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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1 09:26 


阿鲁科尔沁旗京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3号),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已到期且未延续,目前缺少草种检验技术人员;

二是目前的种子检验室不能满足种子检验环境要求,种子检验设备不齐全,缺少电子天平;

三是基础档案中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不齐全;

四是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

五是经营档案不齐全,缺少已销售或调运种子的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

六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阿鲁科尔沁旗京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草种子未进行精选、加工、检验,直接将采收、晾晒、风选后的种子开具产地检疫证书后,运送到内蒙古科塔中科羊草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精选、检验、包衣、包装,种子包装及标签均为科塔公司出具。阿鲁科尔沁旗京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对其所采收生产销售的种子进行检验、不出具种子标签,不对种子质量负责监管的行为。

二、整改要求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或者没有标签的,应认定为假种子。你公司应对所生产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所销售或调运的种子必须经过检验,种子包装上要附带种子标签。

二是聘请符合要求的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配备符合种子检验环境的检验室,配备齐全种子检验设备。或与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

四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种子检验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

五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

六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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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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